房地产中介公司的钥匙管理制度
所有楼盘钥匙如业主取走当日起三天内,其他业务员或分行再收回重复楼盘钥匙,取匙的分配归还钥匙方的业务员及分行,如超过三天后才收回重新收取钥匙分配,被业主取走钥匙的分行即时输入电脑业主已取走钥匙作为记录。
钥匙管理和使用制度是为了规范项目钥匙管理工作,确保钥匙的清晰、完整而制定的制度。钥匙管理员的职责:管理处经理负责监督客服组钥匙日常使用。客服负责人负责业主长期存放钥匙的监督及管理。钥匙管理员负责业主委托管理钥匙、空置房钥匙及返修钥匙的保管及日常管理。
纳入公司统一管理范围的钥匙有:各通道门钥匙、仓库钥匙、办公室钥匙、工作间钥匙及其它钥匙 。因防范需要,上述钥匙均备用一套,按部门分类,集中存放于统一的钥匙柜中,以备急用。
钥匙管理制度 办公楼内各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除外)钥匙由办公室委托保安班长负责保管;开标大厅、多功能厅、会议室钥匙由商务中心负责保管;贵宾室钥匙由主任办负责保管;电梯竖井、水泵房等钥匙由物业办负责保管。
公司钥匙管理制度 目的 规范管理公司钥匙的使用权限。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办公场所房间钥匙 使用要求 保管原则:公司钥匙由行政部(办公室)统筹管理、复制,部门钥匙由部门负责人管理。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什么?对房产中介公司有什么限制?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
2、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3、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4、法律分析: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5、房地产估价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第八条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未取得《讲话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人的考试和注册办法另行制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评估公司属于建设部门管,也就是现在的住建部管。是不分地区的。
法律分析: 凡是依法设立并经资质审核合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均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设立分支机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最佳答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三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2、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4、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法定条件,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郑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2、《郑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后,可预收不超过30%的中介服务费。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哈尔滨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收代付或者代保管存量房买卖资金,从而避免房地产经纪机构接触存量房买卖资金。据哈尔滨政府网消息,4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哈尔滨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房屋中介需要以下的法律责任: 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 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的赔偿; 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的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管理 第七条 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到市协会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外地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于领取本市工商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市协会申办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