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规定》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12月3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正式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其中包括《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这一决定是在第68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节选)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1年7月23日通过了建设部令第97号,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自该决定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改由部长俞正声签署,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将第三条第二款调整为:“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首先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这些机构主要包括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和经纪机构,其设立需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要求。具体条件如下:必须有明确的名称和组织机构结构。 需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拥有规定的财产和经济基础。 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
2、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4、设立房地产中介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属于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相对固定的服务场所;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满足规定的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5、开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确立公司名称和组织架构。 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具备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拥有足够数量的具备专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房产管理局管房中介吗
房地产中介机构归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即房管局)。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房产管理局的部分管辖范围可以管房屋中介。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即房地产中介机构归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中介归房管局管理,按照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管理条例,中介公司归当地的房管局管。如果中介公司有违规情况,购房者可以向当地房管局投诉。有的城市房管局推出了投诉热线,针对购房者提出的问题进行解决。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法律分析:房产中介属于房管局管理,依照相关规定房屋中介机构需取得营业执照方可营业,房屋中介的主管部门为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委。如果中介公司有违规情况,可以依次去房管局,消协,工商局,公安局、物价部门等部门进行投诉。
房产中介的监管部门是房管局主管部门。而如果中介公司有违规的情况,购房者就可以向当地的房管局投诉。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章中介服务机构
1、在徐州市,中介服务机构在房地产交易中扮演重要角色,其运营需遵守严格的规定。首先,根据《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章的规定,任何提供房地产经纪、咨询、价格评估等服务的机构都必须依法设立。设立这样的机构需要完成一定的手续。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3、在1995年9月26日这一天,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了第二十一次会议,那时他们审议并通过了一项重要的法规——《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这一条例的诞生,旨在规范和管理城市房地产交易活动,为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4、为有效管理和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确保权利人权益得到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徐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的所有房地产交易活动,均须遵循本条例的规定。